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逾期失效后重新办理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2004]415号)》和《关于对2010年度建材备案年度换证工作的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在备案有效期到期时,须办理年度换证手续。

  不符合年度换证要求或逾期失效的,在年度换证工作结束后,可重新申请办理《备案证明》。

  重新申请备案企业除按首次备案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注意和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证明》原件

  2、原备案产品应同时申报;

  3、检测报告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检测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的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一般《备案证明》的有效期:

  水泥、预拌混凝土类产品为每年的6月30日;

  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防水材料类产品为双年的3月31日;

  新型材料为双年的6月30日;

  商品砂浆、混凝土掺合料、混凝土外加剂、烧结砖、砌块、建筑砂石料、建筑涂料类产品为双年的9月30日;

  建筑门窗、饰面石材、木制板材类产品为双年的12月31日

  注1:在年度换证、重新申办时注销的产品,自产品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增补。

  注2:因生产许可证、采矿证、卫生批件等到期而失效的《备案证明》,应在获得新的生产许可证、采矿证、卫生批件后,办理变更《备案证明》有效期手续,原备案证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