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的通行许可

一、受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671号)
4、《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沪市政法【2006】856号)

二、许可条件:

1、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分解且该运输线路是唯一的;
2、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或者加固措施,可以确保桥梁、隧道安全的。

三、携带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营运证或者法人代码证;申请人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应经核对);
2、填妥的《上海市车辆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通行申请表》
3、相应的技术措施或者加固措施方案;
4、运输单位货物托运单;
5、货物名称、重量、外形尺寸、必要的整体轮廓图;
6、运输车辆车种、自重、轴重、轴距等有关资料;
7、货物运输起迄地点及要求通行时间;
8、车辆行驶证;
9、运输危险物品还需具备危险品准运证。

四、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
3、技术管理措施或者加固措施方案,如需技术鉴定的,应当实施相关计算、检测、评审等程序。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但需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或者加固措施的时间除外)。

六、领取文书:

《上海市车辆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通行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