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减免

一、受理依据:
1、《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二、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中规定的减免征范围。
2、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征通行费的车辆。

三、携带材料:

1、外国使领馆
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须提供机动车
行驶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和单位申请书(盖章);
2、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辆
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带有机动车牌照的整车照片和单位申请书(盖章);
3、防汛指挥车
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防汛指挥车使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单位申请书(盖章);
4、民政部门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的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疗养院的生活用车辆
法人资格证书、组织代码证书、经费来源、车辆编制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书(盖章);
5、菜蓝子工程专用车
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与复印件、上海市菜蓝子车新增(变更)养路费登记表和单位申请书(盖章)。

四、办理程序:

(一)政策内减免车辆(减免征范围1—3项)申办操作程序
1、车辆所属单位,应向所属区(县)征稽所提供相关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客户,各征稽所应当告知其所需的材料。
2、各征稽所在初审减免单位的申请后打印《通行费减免车辆申报表》,经征稽所所长审核确认后报市办信息科核对、业务管理科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业务管理科统一报市办分管领导审批,经同意后予以减免。
(二)临时性减免车辆(减免征范围第4项)申办操作程序
1、审核工作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审核一次,年内有效。
2、由车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
的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单位申请书(盖章)和相关材料向所属征稽所提出申请,经征稽所所长审核确认后报市办业务管理科审核,业务管理科审核确认后填制《通行费临时性减免车辆申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经市办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以征收办口径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核,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