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供气站许可
-1瓶组气化站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二、受理范围:

本市燃气供气站点按供气方式分为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和储存充装站。

三、携带资料:

1、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瓶组气化站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站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瓶组气化站点的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4、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6、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可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7、技监部门核发的压力管道(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复印件)
8、站点设施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9、站点的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0、经隶属企业核准的符合要求的站点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11、营业制度和用户服务制度;
12、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复印件)
13、供气站点平面图、地形位置图、供应站瓶库可燃气体报警器布局图以及供气站点全景照片和瓶库照片(每张5寸并附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申请企业可到受理部门领取《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表》,也可通过原市市政网站下载(网址:www.shsz.gov.cn)。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申请供气的方式提交申请报告和下列文件和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
3、组织实地审核和综合评审。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燃气供气站点许可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经审核予以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六、回复文书:

《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七、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燃气供气站许可
-2瓶装供应站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二、受理范围:

本市燃气供气站点按供气方式分为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和储存充装站。

三、携带资料:

1、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瓶装供应站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站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瓶装供应站点的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4、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6、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可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7、站点设施的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复印件)
8、站点的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9、经隶属企业核准的符合要求的站点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10、营业制度和用户服务制度;
11、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复印件)
12、瓶装供应站点平面图、地形位置图、可燃气体报警器布局图以及供气站点全景照片和瓶库照片。(每张5寸并附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申请企业可到受理部门领取《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表》,也可通过原市市政网站下载(网址:www.shsz.gov.cn)。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申请供气的方式提交申请报告和下列文件和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
3、组织实地审核和综合评审。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燃气供气站点许可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经审核予以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六、回复文书:

《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七、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燃气供气站许可

-3燃气车辆加气站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二、受理范围:

本市燃气供气站点按供气方式分为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和储存充装站。
三、携带资料:
1、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由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燃气车辆加气站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站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燃气车辆加气站点的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5、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或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8、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可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9、站点设施的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复印件)
10、站点的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1、经隶属企业核准的符合要求的站点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12、营业制度和用户服务制度;
13、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复印件)
14、燃气车辆加气站平面图、地形位置图、可燃气体报警器布局图以及站点全景照片。(每张5寸并附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申请企业可到受理部门领取《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表》,也可通过原市市政网站下载(网址:www.shsz.gov.cn)。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申请供气的方式提交申请报告和下列文件和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
3、组织实地审核和综合评审。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燃气供气站点许可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经审核予以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五、回复文书:

《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燃气供气站许可
-4燃气储存充装站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二、受理范围:

本市燃气供气站点按供气方式分为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和储存充装站。

三、携带资料:

1、燃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燃气储存充装站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燃气储存充装站的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4、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复印件)
5、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6、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或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7、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安装一年以内),可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8、站点设施的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复印件)
9、站点的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0、经隶属企业核准的符合要求的站点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11、营业制度和用户服务制度;
12、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复印件)
13、燃气储存充装站的平面图、地形位置图、可燃气体报警器布局图以及站点全景照片和瓶库照片。(每张5寸并附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申请企业可到受理部门领取《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表》,也可通过原市市政网站下载(网址:www.shsz.gov.cn)。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申请供气的方式提交申请报告和下列文件和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
3、组织实地审核和综合评审。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燃气供气站点许可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经审核予以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六、回复文书:

《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七、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