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销售备案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二、受理范围:

凡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或者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办理燃气器具或者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销售备案。 

三、携带材料:

1、申请办理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2)国家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加工协议书(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须提供省(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备案书);
4)产品生产企业与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的产品销售书面协议以及委托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
5)产品商标;
6)进口产品提供海关关税单和原产地证明;
7)申请备案前两年内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气源适配性和安全、环保标准的检测合格报告,备案产品应每两年进行上述检测并提交报告;
8)在本市设立安装维修站点并取得相关类别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或者委托安装维修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许可证书;
9)产品的售后服务制度和承诺;
10)保证产品零配件供应的合同书、产品保修卡、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文)。
2、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销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2)产品生产企业与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的产品销售书面协议以及委托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
3)产品商标;
4)进口产品提供海关关税单和原产地证明;
5)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用户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相应的系统;
7)产品的售后服务制度和承诺;
8)保证产品零配件供应的合同书、产品保修卡、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文)。

四、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回复文书:

《上海市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销售备案通知书》。

七、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