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

一、受理依据:
1、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市政局代表市政府向相关管道燃气公司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二、受理范围:

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包括在本市从事天然气、人工煤气、管道液化气及其他管道燃气输气、销售企业)特许经营权的申请。

三、受理条件:

1、已在授权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3、有与区域燃气专业规划相适应的再投资、融资能力;
4、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7、有确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8、有实施规划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服务和经营业绩、支付保证金、服从行业监管及承担应急方案规定的义务等方面的承诺;
9、自觉接受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日常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承诺;
10、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携带材料:

1、管道燃气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与受理条件相应的文件、资料和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

六、办理时限: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七、回复文书:

《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证书》

八、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