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销注册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文);

二、注册条件:

1、获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内;

注: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

2、注册企业须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

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相应的业绩证明;

6)继续教育证书(证明)复印件。注:逾期初始注册需提供。

四、办理程序

1、 网上申报;

申报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
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
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附件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54614788-10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结果:

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书(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变更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文);

二、注册条件: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2、注册企业须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

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

1)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退休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如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

5)原聘用单位执业专用章。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
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土木工程师(岩土)变更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
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附件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54614788-10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结果:

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专用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文);

二、注册条件:

1、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2、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如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
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
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附件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54614788-10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结果:

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专用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更改、补办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文);

二、注册条件: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提交补办申请。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的注册人员按勘察设计单位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号申报延续注册)。

注册单位更名。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提交补办申请。

补办证章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更改、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2、声明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省级报纸),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和原执业印章。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的注册人员按勘察设计单位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号申报延续注册)。

1、更改、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

2、更改后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原执业印章。

注册单位更名:

1、企业申请报告;

2、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5、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
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土木工程师(岩土)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
管理信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附件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54614788-10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结果:

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销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文);

二、注册条件: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7、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8、受刑事处罚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最近一个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按变更注册要求申请。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销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执业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
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土木工程师(岩土)注销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
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附件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54614788-10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结果:

建设部网上可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