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注册条件:
1、获得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须符合近二年继续教育要求。
2、申请企业需获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
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注册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相应的业绩证明;
6)继续教育证书(证明)复印件(超过三年未注册)。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一级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申报二级注册人员单位只需在“上
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申报并打印申请表。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人版”
软件填写和打印《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企业如需购买身份认证锁,请与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联系。通讯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乙十九号华通大厦B座北段15层,邮编:100048,电话:010-88018266;010-88018268,传真:010-88018851;010-88018815,E-mail:ccir@ccir.com.cn。
联系电话:010-88019252,8801925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54614788-10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注册费170元/人。
九、办理结果:
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书(章):
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注册条件:
1、注册有效内;
2、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申请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注: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原注册有效期届满不足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3、申请企业需获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
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注册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退休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
5)原执业单位执业专用章。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一级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申报二级注册人员单位只需在“上
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申报并打印申请表。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54614788-10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注册费170元/人。
九、办理结果:
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章:
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注册条件:
1、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2)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最近注册有效期内)。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一级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申报二级注册人员单位只需在“上
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申报并打印申请表。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54614788-10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注册费170元/人。
九、办理结果:
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章:
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注册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3、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
4、注册单位更名。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1、《更改、补办申请表》(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附件材料:
1)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2)污损更换的: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1、《更改、补办申请表》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更改后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原执业印章。
(三)注册单位更名
1、注册单位更名报告;
2、工商管理机构更名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一级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申报二级注册人员单位只需在“上
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申报并打印申请表。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54614788-10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注册费170元/人。
九、办理结果:
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章:
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
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7、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8、受刑事处罚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1、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最近一个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2、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按变更注册要求申请。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销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一级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申报二级注册人员单位只需在“上
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申报并打印申请表。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54614788-105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办理结果:
建设部网上可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