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证本市原三级项目经理向小型项目负责人转换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停止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3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级项目经理向小型项目负责人转换

  1、原有三级项目经理、企业聘用三级项目经理(以下简称原三级项目经理)从2009年7月1日起直接转为小型项目负责人。原证书失效,IC卡延续使用。

  2、原三级项目经理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书的,可持有效证书到市建设安全协会换领小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已过期的,需重新申请。

  3、涉及原三级项目经理的申请事项在2009年7月1日前无审批结论的,一律全部作废,并按企业新聘小型项目负责人备案程序执行。


  二、企业新聘小型项目负责人备案程序

  1、企业新聘小型项目负责人应向工商注册地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部门备案。

  备案采用网上填报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聘用企业首先登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网站,点击右边“在线服务”中的“人员”,进入“网上申报”。有建筑业企业IC卡,以企业卡上的企业统一编码、标识码及企业卡密码进行登录;无建筑业企业卡用户,企业以组织机构代码、注册手机号,密码登录。填报完成后,打印《上海市建设工程小型项目负责人备案表》(附表一),加盖企业公章后,携带需提交的材料向工商注册地区(县)受理部门申请备案,受理部门受理备案后,发放小型项目负责人IC卡。

  需提交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小型项目负责人备案表》

  (2)小型项目负责人聘书;

  (3)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1份(原件复核)。

  2、企业新聘小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小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并到市建设安全协会申领小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小型项目负责人备案核销

  1、企业聘用的小型项目负责人离开聘用单位后,原聘用单位应在办理解聘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上海市建设工程小型项目负责人核销表》(附表二)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原备案部门应在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进行核销登记。

  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证书核销手续的,可由原备案部门根据个人或企业申请,并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后在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核销。

  3、未经核销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申报企业聘用小型项目负责人。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小型项目负责人备案表》

  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小型项目负责人核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