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变更注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

二、注册条件:

1、获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凡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本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2、只受聘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设计施工一体化、检测机构等其中一个单位。

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

1)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继续教育证书(证明)复印件。注:逾期初始注册需提供。

四、办理程序

1、 网上申报;

申报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初始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附件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结果:

凭企业介绍信,到受理部门领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证书。

注:执业印章的刻制请直接与“上海长江刻字厂”联系。

电话:13311689819

地址:胶州路728号2楼

联系人:应(羽中)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变更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

二、注册条件:

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2、注册企业须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设计施工一体化、检测机构等其中一个单位)。

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

1)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退休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5)原聘用单位执业专用章。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变更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附件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结果:

领取执业印章。

注:执业印章的刻制请直接与“上海长江刻字厂”联系。

电话:13311689819

地址:胶州路728号2楼

联系人:应(羽中)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

二、注册条件: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如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注册人员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建设部”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
2)“建设部”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的办事大厅-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上使用“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延续注册申请表》,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
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数据和打印汇总表。
2、附件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结果:

领取执业印章。

注:执业印章的刻制请直接与“上海长江刻字厂”联系。

电话:13311689819

地址:胶州路728号2楼

联系人:应(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