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3、《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5、《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建注函[2007]18号)
二、办理条件:
1、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等单位;
3、不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不予注册情形。
注:1)自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达到每年度不少于40或30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2)已注销注册的,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注册,应满足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5)从事工程造价岗位的工作证明复印件或造价员、预算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已取得造价员、预算员岗位证书的)或由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6)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后申请注册);
(7)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提交:
(a)加盖社保中心印章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相应年度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等);
(b)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托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c)人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
(d)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一式二份,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及单位),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
(1)“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应先登陆“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选择“网上办事”下方的“人员类”栏目,点击“网上办事”中“注册造价工程师” 的相应申请事项后,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然后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站,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和上传扫描件。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数据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然后在网页左侧菜单栏中选择相应的“上报”键后,完成数据上报操作。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注册费:50元/人
申报受理后材料及有关费用概不予退还。
九、办理结果:
凭《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到受理大厅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证书。
注:执业印章的刻制请直接与“上海长江刻字厂”联系。
电话:64085041传真:64829622
联系人:任筱琳手机:13801907952
注册造价师变更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3、《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5、《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建注函[2007]18号)
二、办理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执业单位变更:上一次变更注册批准之日满一年;
其他特殊原因变更:因单位名称变更,企业重组、合并、倒闭,经仲裁、申诉等原因需办理变更的;
注:1、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需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应直接由新聘用单位申报延续注册。
3、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等单位;
3、不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执业单位变更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2)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退工单复印件;
3)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跨省级或部门调入的章不收);
4)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需提交:
(a)加盖社保中心印章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b)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托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c)人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
(d)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5)每年40或30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向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咨询,新闸路1609号5楼、电话:62473466,往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咨询,电话:010-68316136);
(二)其他特殊原因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更名核准通知书或重组、合并、倒闭、仲裁、申诉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3)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跨省级或部门调入的章不收);
4)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需提交:
(a)加盖社保中心印章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如:相应年度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等复印件);
(b)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托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c)人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
(d)单位更名、重组、合并后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5)每年40或30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向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咨询,新闸路1609号5楼、电话:62473466,往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咨询,电话:010-68316136);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除跨省级或部门调出变更的一式三份以外,其他均为一式二份;跨省级或部门调入变更的还需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及单位),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跨省级或部门调出变更的无须提供);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名右侧加盖执业印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申请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应先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网站,选择“网上办事”下方的“人员类”栏目,点击“网上办事”中“注册造价工程师” 的相应申请事项后,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申请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然后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和上传扫描件。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数据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然后在网页左侧菜单栏中选择点击“上报”键后,完成数据上报的操作。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注册费:50元/人
申报受理后材料及有关费用概不予退还
九、办理结果:
凭“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到受理大厅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证书。
注:执业印章的刻制请直接与“上海长江刻字厂”联系
电话:64085041传真:64829622
联系人:任筱琳手机:13801907952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3、《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5、《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建注函[2007]18号)
二、办理条件:
1、注册有效期满或超过注册有效期处于恢复注册状态的人员;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等单位;
3、不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若证书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同时需办理变更注册的
①执业单位变更: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退工单复印件;
②其他特殊原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更名核准通知书或重组、合并、倒闭、仲裁、申诉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若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需提交:
a、加盖社保中心印章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b、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托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c、人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
d、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个人工作业绩证明复印件;
5)每年40或30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向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咨询,新闸路1609号5楼、电话:62473466,往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咨询,电话:010-68316136);
6)超过注册有效期处于恢复注册状态的人员还应提供有关证明;
7)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一式二份,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及单位),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右侧加盖执业印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申请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应先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网站,选择“网上办事”下方的“人员类”栏目,点击“网上办事”中“注册造价工程师” 的相应申请事项后,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申请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然后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和上传扫描件。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数据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然后在网页左侧菜单栏中选择点击“上报”键后,完成数据上报的操作。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同时上交原注册证书)。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注册费:延续注册:50元/人;延续带变更注册:100元/人;
申报受理后材料及有关费用概不予退还。
九、办理结果:
凭“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到受理大厅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证书。
注:执业印章的刻制请与“上海长江刻字厂”联系
电话:64085041传真:64829622
联系人:任筱琳手机:13801907952
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3、《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5、《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建注函[2007]18号)
二、办理条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若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右侧加盖执业印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应先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下方的“人员类”栏目,点击“网上办事”中“注册造价工程师” 的相应申请事项后,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注册费:50元/人
申报受理后材料及有关费用概不予退还。
九、办理结果: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ccost.com)公告。
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3、《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5、《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建注函[2007]18号)
二、办理条件: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5、依法被撤消注册;
6、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7、受到刑事处罚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报部注销注册的,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若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执业印章已过有效期的,则无须提交)。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右侧加盖执业印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应先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下方的“人员类”栏目,点击“网上办事”中“注册造价工程师” 的相应申请事项后,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注册费:50元/人
申报受理后材料及有关费用概不予退还。
九、办理结果: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ccost.com)”查询建设部公告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更改、损毁、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二、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资质证类型变化、且未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
三、提交材料:
(一)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1、《注册造价工程师补办证、章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2)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污损更换的: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3)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印章留印。
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类型变更
1、《注册造价工程师补办证、章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原执业印章;
2)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一式二份,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及单位),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右侧加盖执业印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应先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下方的“人员类”栏目,点击“网上办事”中“注册造价工程师” 的相应申请事项后,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补办证、章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注册费:50元/人
申报受理后材料及有关费用概不予退还
九、办理结果:
凭“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到受理大厅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证书。
注:执业印章的刻制请与“上海长江刻字厂”联系
电话:64085041传真:64829622
联系人:任筱琳手机:13801907952
造价工程恢复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3、《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5、《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建注函[2007]18号)
二、注册条件:
1、暂停执业人员自暂停之日起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注:超过注册有效期的,待恢复注册审批通过后,再申报延续注册。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等单位;
3、不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册造价工程师恢复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2)暂停执业的有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应先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下方的“人员类”栏目,点击“网上办事”中“注册造价工程师” 的相应申请事项后,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恢复注册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六、办理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收费标准:
注册费:50元/人
申报受理后材料及有关费用概不予退还
八、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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