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发包手续办理地址:长乐路1227号603室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4.《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
5.《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6.《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8.《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号令)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
计委9号令)
10.《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
11.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的通知(沪质技监管[2003]218号)
12.《设备监理通用规范(试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联合发布
13.其他与工程设备监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需具备的发包条件:
- 建设工程已报建;
- 勘察、设计已发包;
-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 具备设备监理发包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交易方式变更申请表
2.“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3.初步设计及概算批文
4.设备安装总平面图或设备清单
5.承接单位“设备监理资质证书”
6.拟担任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2.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承接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工程项目相适应
5.核对担任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的要求
6.打印并发给《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单》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按沪质技监管[2001]251号收费标准收费
领取文书: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单》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5.《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6.《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
7.《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号令)
10.《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1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1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
15.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的通知(沪质技监管[2003]218号)
16.《设备监理通用规范(试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联合发布
17.其他与工程设备监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办理流程:
(一)监理招标受理(招标登记)
地址:设备监理在长乐路1227号603室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经报建;
2.勘察、设计已发包;
3.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4.具备设备监理招标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文;
3.设备安装总平面图或设备清单;
4.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监理招标的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2.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6.核对无误,确定本次监理招标的标段号。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二)招标信息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监理资质,并在业绩、技术能力、人员、设备条件等方面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技术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图纸或设备清单
7.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工程设备监理评标委员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
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
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办事表式
2.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结果或评标情况记录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签订合同前处理的事宜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工程设备监理招标办理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办理条件:
完成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办理程序:
核对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备案。
收费标准:
按沪质技监管[2001]251号收费标准收费
领取文件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交易成交通知单》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