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通知
沪建建〔2005〕649号 |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印发给你们,有关执行中情况请及时与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农民个人建造节能住宅,并参照适用本办法。 (一)民用建筑定义 (二)新建民用建筑 2、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 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按照《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确定的“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已设立了相关管理环节。《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依法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确立了法律依据。目前,本市建筑节能管理按下列要求进行: (1)新建居住建筑 环线以内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外环线以外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5年5月15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5年5月15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5年7月15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和合同中约定不进行初步设计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新建公共建筑 2005年4月建设部颁发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并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衔接和调整本市在2003年10月颁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市已组织编制《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指南》和《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等。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重点是新建办公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新建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以及工业项目中配套的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从2007年1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如: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三)改建扩建民用建筑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有关名词术语解释,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是指: 改建是指:一是不增加建筑物或者建设项目体量的,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二是装修工程,即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扩建是指:一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二是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的建设项目。 2、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 目前本市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中许多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为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本市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对涉及建筑物用能设备和设施改造的,应当设计选用节能型的用能系统。 二、关于第三条(定义)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建筑节能的定义,“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因此,从广义上讲,建筑节能包括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建筑用能设备及其设施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三大类。 (一)建筑物围护结构 (二)建筑用能系统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 三、关于第四条(管理部门)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切实做好市区两级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本市按照建设项目立项报建的管辖范围,实施市区两级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目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等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等建筑节能备案经办部门的市区两级机构,已在《关于公布市、区(县)建委(建设局)民用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节能备案经办部门工作联系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52号)予以公布,临港新城、外高桥保税区、漕泾化学工业区等相关建筑节能的委托管理机构,均可在上海建设网的“建筑建材业公示公告”栏中直接查询或者下载。 四、关于第五条(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一)标准实施 1、节能标准目标值 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为50%,即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空调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其中,建筑围护结构分担的节能率约为25%,用能设备分担的节能率约为25%。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为50%,即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其中,从北方到南方,围护结构、空调采暖系统和照明设备之间分担的节能率又各有所不同。 所谓节能65%,是指通过进一步改进节能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建筑使用能耗从目前的50%进一步减少到65%的水平。具体节能技术措施主要从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公共建筑还包括照明设备)等几个方面入手。 2、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二)标准制定 本市拟组织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主要包括:依据现有的建筑结构体系,从实际应用需求配套制定相应的设计标准、应用规范、节点图集、设计软件、检测评估、施工验收、产品体系和工程造价与配套定额等建筑节能系列化标准体系;从管理范围需求配套制定围护结构、用能设备、照明系统和太阳能等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应用标准体系。 五、关于第七条--第十一条(相关建筑节能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从第七条到第十一条,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近年来,本市已明确了相应的建筑节能管理流程,即:将建筑节能管理纳入到设计文件招投标要求、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同时,对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要求办理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手续。 (一)设计招投标阶段 目前,市区两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项目报建时发放《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办理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告知单》,并在报建项目的信息管理程序中予以标识;在设计招投标文件备案时,查验建筑节能内容的专篇说明;在施工项目发包受理时,查验初步设计方案中必备的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在施工许可受理时,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节能备案表内容。 (二)初步设计方案阶段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一是 核查初步设计方案中涉及建筑节能的审查意见。 二是 检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是 检查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结果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同时,居住建筑具体依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沪建建[2003]658号)进行审查。公共建筑具体依据《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沪建建管[2005]第076号)进行审查。 《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
六、关于第十二条(使用说明)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一)新建住宅使用阶段要求 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核验是否已按规定予以注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二)新建住宅应当注明的建筑节能措施内容 (2)墙体--外墙采取的保温体系(属何种保温措施: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保温材料的品种、厚度;保温材料的主要热工性能,例:30mm膨胀聚苯板(EPS)外墙外保温系统。 使用保护要求,如:在建筑外墙安装空调等外挂附属设施时,应在设计、施工时预留孔洞等;当必须在外墙开孔时,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开孔处进行必要的修缮。 (3)门窗与遮阳(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 (4)户门--是指与非空调采暖制冷的楼梯间、走道相连的入户门,或者是建筑物直接通向室外的外门。 (5)架空楼板--保温材料的品种、厚度,保温材料的主要热工性能和使用保护要求; (6)分户墙--保温材料的品种、厚度,保温材料的主要热工性能和使用保护要求。 2、用能系统应当注明的内容 (1)户式(分散式)空调--设备能效比、性能系数和使用保护要求。 (2)集中式采暖空调--冷水(热泵)机组类型、单台额定制冷量;热源类型、单台额定制热量、热效率;空调机组类型、能效比、性能参数和使用保护要求。 3、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应当注明的内容 (2)空气热泵热水系统--产品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使用保护要求。 七、关于第十八条(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采用市场化手段投资建筑物节能改造的方式主要是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改造模式是70年代中期以来,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并发展成新兴的节能产业。主要由专业的 “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这些好的经验在实践中可以借鉴。 八、关于第十九条(教育和培训)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管理办法》明确了参与建筑节能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图、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对纳入建筑业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国家和本市已在执业资格继续教育范畴中包含建筑节能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执业资格继续注册。 九、关于第二十条(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管工作,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监或者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对建设工程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以及分部(分项)完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现场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其中: 建筑节能重要部位是指:建筑物围护结构(如:屋面、墙体、门窗和透明幕墙等)、供热采暖与制冷系统和照明的施工安装质量、热力平衡调试等。对检查中发现重要部位有严重缺陷或者无法直接判断的,可通过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加以判定。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规程的项目,责令其整改。 十、关于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经市政府批准的禁止或者限制目录有《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3号),以及《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沪建建[2003]617号)。今后,市建设交通委还将根据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主要建筑节能标准
一、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基础标准 二、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实施标准 三、现行建筑节能本市工程建设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