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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沪建交〔2009〕8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加快相关建设工程行政审批进程,市建设交通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经市政府确定的大型居住社区(以下简称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部门,加强对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 (二)组建对口服务网络。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由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建对口服务网络,加强指导和联动,并完善与规划土地、住房保障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前期工作。 (三)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市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审批的快速通道,将确定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项目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在统一的受理平台上,专窗受理,专人服务,专门标识,实行高效审批。 (四)强化咨询服务。开展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提示,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充分听取大型居住社区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五)加快工程报建办理。大型居住社区在办理工程报建时,简化办理手续,并对符合条件的主动衔接后续管理流程。 (六)合并工程报监和施工许可手续。大型居住社区的安全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可以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七)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在满足工程安全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对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相关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建设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三、改进招投标管理 (八)实施并联招投标。大型居住社区在具备规划设计和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核准、备案部门确认的招标方式,可以并联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手续。 (九)规范直接发包。经核准、备案部门确认,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工艺)的,或者对建筑节能、降耗、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可以直接发包。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大型居住社区项目招投标,如投标人少于3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也可以直接发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直接发包的备案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十)鼓励一体化招标。鼓励大型居住社区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减少招标环节,缩短招标时间。 (十一)改进招投标备案流程。在审报初步设计的同时,建设单位即可办理招标登记、发布招标信息等工作,先行组织开展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待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办理招标结果备案。 四、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管 (十二)严格勘察设计质量要求。承接大型居住社区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并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勘察设计业务咨询服务,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重大风险源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施工图备案管理。对大型居住社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告知承诺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承诺事项的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分阶段审查的,市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分阶段备案。 (十四)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对项目重大风险源和涉及安全性能的关键部位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并将有关责任单位记入诚信档案。 (十五)强化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发现违背承诺的应当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完善管理信息系统 (十六)完善网上办事系统。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定制针对大型居住社区的专用审批流程,拓展网上办事范围,提高网上一次办结率,减少企业办事往返次数。 (十七)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开辟大型居住社区网上办事指南,做好办事流程、办事条件等信息公开工作,方便企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沪建建管[2009]72号 关于印发《支持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交[2009]888号),做好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的服务工作,现将《支持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支持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888号),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组织协调 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成立支持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服务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和管理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制定。 各有关区县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大型居住社区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大型居住社区的服务协调和处理工作,并接受市对口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 二、建立服务机制 (一)建立项目清单。将已明确的大型居住区项目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列入大型居住区项目目录。 (二)实行提前告知制度。按照办理事项提前告知的原则,在网上申报完成和窗口办理完成后,打印或提供后续办理事项须知和相关表格。 (三)建立绿色通道。各办理部门应提高当场办理事项的办理时效,确保相关事项当场快速办理。对大型居住社区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根据规定要求,设置绿色通道。 (四)精简办事材料。将项目办事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梳理精简,在“大型居住社区”的“办事指南”栏目公开。 (五)做好统计服务。由市建管办组织制定统计报表,统计大型居住社区办理和实施情况,供领导和管理部门分析决策。 三、建立配套工程清单 为保证全面做好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服务,对属于大型居住社区项目独立的配套和附属工程,建立项目清单确认办法。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市、区推进办核定,列入大型居住社区项目目录,可按大型居住区项目流程实施。 四、简化办事流程 制订《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建设办事指南》(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简化办事流程。 (一)建设工程报建。除依据立项文件报建外,建设单位可凭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开发《意向书》或《备忘录》和经过市、区推进办核定的当期开发项目的《项目开发范围和规模核定单》进行报建,立项批文事后备案。报建后可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 (二)项目承发包备案 1、直接发包手续办理 《项目报建告知单》中告知可直接发包的大型居住社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直接发包的手续可一次当场办理。 2、邀请或公开招标备案 《项目报建告知单》中告知须邀请和公开招标的大型居住社区,在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可同时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网上投标报名。 对大型居住社区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报名人数少于3家的,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经核准,可进行直接发包。 (三)合同登记备案和专项基金征收。 合同登记备案和专项基金征收可承诺事后备案和办理,按照目前手续办理。 (四)报监和施工许可 报监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五)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做好日常监督同时,做好并联竣工验收服务工作。 大型居住区项目办事指南 1、建设工程报建 需具备条件: 1、项目已列入大型居住区项目目录; 2、项目立项批复已获准或获得上级部门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和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注:在www.ciac.sh.cn完成网上申报后,打印带条形码的《报建表》。 2、建设单位相关资料: 1)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携带原件复核); 2)工商出具的企业《档案机读材料》原件; (注:国有及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需携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携带原件复核); 3、法定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复核)和加盖单位公章的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4、项目立项批文或大型居住社区项目开发《意向书》或《备忘录》和经核定的当期开发项目《项目开发范围和规模核定单》, (办事时无立项批文,需事后备案)。 *5、工程项目专用帐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携带原件复核)。 (注:以上带“*”的材料可事后备案。) 办理部门: 项目所在区县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 1、领取建设工程项目卡; 2、领取《报建告知单》; 3、可直接发包项目领取: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非招标发包登记表》(可网上下载填写)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项目非招标发包登记表》(可网上下载填写)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非招标发包登记表》(可网上下载填写)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非招标发包登记表》(可网上下载填写)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2、直接发包手续办理 《项目报建告知单》中告知可直接发包的大型居住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直接发包的手续可一次当场办理。 2。1 勘察直接发包手续办理 需具备条件: 1、项目已报建; 2、现场具备勘察作业条件; 3、工程勘察合同或协议书已签订; 提交和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IC卡; 2、《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非招标发包登记表》(一式两份); 3、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4、工程勘察合同或协议书(携带原件复核); 5、承接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 办理部门: 项目所在区县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2。2 设计直接发包手续办理 需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报建; 2、项目具备规划设计条件; 3、工程设计合同或协议书已签订。 提交和携带的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项目非招标发包登记表》一式两份; 3、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4、工程设计合同或协议书(携带原件复核); 5、承接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 办理部门: 项目所在区县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2。3 监理直接发包手续办理 需要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报建; 2、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书已签订。 提交和携带的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非招标发包登记表(一式二份); 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4、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书(携带原件复核); 5、承接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 6、总监理工程师“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从业人员IC卡”。 办理部门: 项目所在区县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2。4 施工直接发包手续办理 需具备条件: 1、项目已报建; 2、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已签订; 提交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非招标发包登记表》(一式二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携带原件复核); 4、承接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 5、承接项目注册建造师“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从业人员IC卡” *6、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存款资金数额不得少于施工中标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存款资金数额不得少于施工中标价的30%;存款账户为工程报建时携带项目专用账户)(携带原件复核); *7、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 *8、工程概算书。 (注:以上带“*”的材料可事后备案。) 办理部门: 项目所在区县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3、招投标备案手续办理 3。1 勘察项目招标手续办理 (一)勘察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部门: 项目所在区、县招投标监管部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三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范围,对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基础资料; 6、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 四 )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 ( 五 )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理程序: 1、提交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结果公示5日后,支付交易服务费,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日内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3。2 设计项目招标手续办理 ( 一 )设计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部门: 项目所在区、县招投标监管部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三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设计基础资料; 6、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 四 )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 ( 五 )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理程序: 1、提交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结果公示5日后,支付交易服务费,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日内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3.3 监理项目招标手续办理 (一)监理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部门: 项目所在区、县招投标监管部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技术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图纸; 7、投标报价要求; 8、评标标准和方法;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 (五)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理程序: 1、提交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结果公示5日后,支付交易服务费,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日内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3.4 施工项目招标手续办理 ( 一 )施工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部门: 项目所在区、县招投标监管部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 三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携带工程量清单(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6、技术条款; 7、招标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 四 )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 ( 五 )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4、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理程序: 1、提交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结果公示5日后,支付交易服务费,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日内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4、工程报监和施工许可 需要具备条件: 1、规划许可已获准; 2、具备施工开工条件。 提交和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施工许可申请表》(含安全质量监督申报);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复核); 4、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现场情况说明表; 5、工程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复核); *6、廉洁协议; *7、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30%。(如按合同约定,且原则上合同约定的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还需携带《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8、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携带原件复核); *9、列入两年内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的施工总包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凭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复核); *10、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或建设单位设计质量承诺(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 5、竣工备案 需具备的条件: 1、需备案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已完成; 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监督报告已出具; 3、相关部门的准许使用文件、意见已出具; 4、事后备案材料已备案。 提交和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明细表; 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防雷中心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携带原件复核); 5、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表; 6、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表; 8、有电梯、民防工程应携带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9、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表; 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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