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06)第006号

关于上海市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和《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的规定,现将首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或特许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注册方式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及书面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申请者首先通过访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在“行业服务”的“人员”栏目内,凭企业IC卡登陆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事项”,按照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申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数据并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书面材料申报。

三、申报材料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必须是网上申报后打印件);

2. 申请人取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除特别注明外,提交材料均为1式1份。

四、申报时间、地点

时间:2006年2月20日~2006年2月22日,

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地点: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

五、其他有关事项

注册证书工本费10元,其他有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等其他有关事项,请随时关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在“行业服务”的“人员”栏目内,登陆 “执业资格类事项”查询有关办理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ОО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