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用空调(上海)有限公司新工厂”建设工程

案例分析:

2004年7月1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执法监督查处科的执法人员对“某商用空调(上海)有限公司新工厂”工程进行日常的经营行为检查。现将工程概况,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及结论分述如下: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闵行区申富路398号,建筑面积28242平方米,合同造价7031万元。工程主要由主厂房、开发试验室、甲类物品库、传达室、室外管线等单体所组成,其中主厂房由工厂栋和事务栋两部分组成,工厂栋为单层厂房,钢筋混凝土柱,钢结构屋面;事务栋为三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厂栋和事务栋均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工程开工日期为2003年12月4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8月20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某日方独资施工企业。

二、违规事实

总包方将桩基、设备安装、主体结构、门窗、钢结构、装饰、消防等专业工程(共计合同造价4526.2728万元)全部肢解后分包给其他单位。其中厂房的主体结构分包给兴伟建筑公司,合同价1825.8408万元,桩基工程分包给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合同价482.3766万元,装饰工程分包给常熟市建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35万元。铝合金门窗分包给上海摩林门窗有限公司,合同价103万元,电器设备空调换气设备、给排水卫生设备、消防设备及生产关联设备工程分包给住友电设株式会社,合同价1150万元。该工程在承发包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发包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而非自行完成。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将工程作为分包工程全部发包出去,构成转包的行为。

三、处罚依据及结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总包方责令改正,并处22.63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和处罚结论得当。施工总包单位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从中吸取教训。分析该工程的监理方,主要存在监理工作不够大胆,顾忌日方和中方的关系,顾忌总包方和业主的关系,对总包方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指出和纠正,制约了监理对工程分包情况的有效监督控制。监理方从此案中已深刻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监理业务水平、加强监理内部管理和监控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来源:市资质资格办执法监督查处科、信息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