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楼盘”二期违规施工案
违规事实:
2003年4月29日,闵行区整顿建筑市场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闵行区银都路3536弄的“某楼盘”二期住宅工程正在施工。该项目由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筑面积97526平方米,总造价为7314万元。该工程分四个标段,由4家施工企业负责建造,分别是上海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557平方米)、上海南汇建筑总公司(23888平方米)、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16015平方米)、上海长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35066平方米)。桩基工程于2003年1月开始施工,基础部分于2003年2月开始施工。
经查实,该工程四家施工单位项目已经做到结构二层,但建设单位在报建手续方面仅能出示部分基础的部分施工许可证。闵行区建管所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谈话通知书,约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谈话,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及四家施工企业作出逐一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及结论:
1、责令上海新好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2、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上海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上海南汇建筑总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5、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上海长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上述五家违规企业均已承认违规事实,对处罚结果表示认可。
点评:
闵行区整顿建筑市场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经营行为日常检查中,工作细致到位;闵行区建管所执法人员及时展开调查,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违规行为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且运用处罚条例准确有力。此案例被评为2003年度上海市建筑市场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