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酿成的苦果

案例分析:

2004年7月16日,本市某施工企业招用的四川华西民工岳某某在位于闵行某工程施工中,不慎坠落,造成颈椎瘫痪。事发后,本可按综合保险的有关条例进行鉴定、理赔。然而,该施工企业没有为招用的民工岳某某办理综合保险,也就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中,必须全额自行支付伤残赔付费用。

为了处理这起因工致残案,伤者的堂兄曾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和四川华西民工救助中心反映此事。伤者家属并准备在中央领导到四川华西视察时“拦轿喊冤”,或抬着伤者本人到上海、北京“讨说法”。

经过四川华西民工救助中心对伤者及期家属的安抚,并由华西民工救助中心会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调,该施工企业愿按保险公司一级伤残理赔标准一次性赔付岳某某40万元。但是,伤者本人及其家属不同意,理由是按综合保险理赔要求,还应包括伤者受伤后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共约3万元。

最后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华西民工救助中心共同协调决定,由公司再支付伤者近2万元,一共从公司自由资金中支出42万元,妥善解决了此事。

事后,该施工企业痛定思痛,从中感悟到,为外来民工办理综合保险的意识较差,酿成的苦果的教训是惨痛的。为此,他们及时为所招用的其他民工补办了综合保险。

点评:

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社会保险。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2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规定单位均应为其使用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并纳入工程总费率。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投保,既尽了社会责任,又化解了风险,是一件政府关心,企业、个人兼顾的实事、好事。然而,某些施工企业为图小利没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费用只能由企业承担,务工人员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可通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屋漏偏逢连夜雨”,这不该酿成的苦果教训是惨痛的。望广大施工企业从中吸取教训,防患未然,把自己该做的工作做好。

 

 

 

来源:市资质资格办信息研究室综合保险受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