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制止串标行为 把危害降到最低
案例分析:
近期,我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查处了一起串通投标违规案件,避免了一起违法招投标骗取施工项目事件的发生,从而保证了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继续沿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也有力地保障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我区余姚路某厂房改建工程,总投资额350万元,邀请招标,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3月9日开标时,我办监管人员发现似有串标嫌疑,当场明确要进一步调查。同时我办从市安质监总站相关信息中获悉在对施工投标的电脑监控中,发现这三家投标单位在制作投标书时使用过同一台电脑。
该事件引起了区招投标办主任邵振丁同志的高度重视,邵主任立即召集招投标办有关执法人员研究进一步调查取证,具体布置了工作任务,由负责查处的徐耀华同志抓紧落实。
次日,我办通过评标专家审核了上述三家投标单位(三家投标公司简称A、B、C公司)的投标标书,认定三家投标单位串标并签字确认,予以废标处理。为此,我办立刻进行行政调查,将评标情况通知了建设方,及时终止该项目招投标活动,该项目重新招标,甲方表示充分理解并支持我们工作。
我办及时收集这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对其内容作了对比分析,发现了三家投标文件中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表述,更加证实了他们投标过程相互串标的事实。
其后,我们通知三家投标单位的负责人前来谈话,进一步了解事件真相,并作了笔录。三家单位的负责人均承认了事前串通投标的行为,也承认在同一时段用同一台电脑制作电子投标书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中A公司还写了书面检查,表示要认真吸取教训。
根据我们调查和获取的资料分析,串通投标的三家单位是以A公司为主,其余两家作陪衬。B公司的投标文件,是由A公司制作的,而C公司称投标信息是A公司提供并邀其参加陪标的。
我办认定,三家单位串通投标的行为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以上违规事实所对应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时,考虑违规有主有从,情节有重有轻,三家违规单位都是初犯,故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A公司按其投标工程总报价345.5306万元的千分之五,罚款17300元。
对B公司、C公司的违规行为提出警告整改,以教育为主。上述二公司表示要吸取教训,不再重犯。
对A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3月22日发出,该单位已于当天交付罚金,该案处理完毕。
从发案到调查取证直至处理结束,仅10余天时间,处理结果不留尾巴,没有后遗症,被处理对象口服心服,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甲方对再次重新招标表示满意。
该案的顺利办结案,一方面是我办领导的重视和执法人员的努力,一方面也得到市安质监总站的支持。我们有信心,在规范建筑市场经营行为的工作中迈出更大的步伐。
点评:
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得当。
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充分考虑违规事实的主从轻重,并以教育为主。且由于其及时介入,使该次招投标违规活动得到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违规方对处罚决定都表示愿意接受,从中吸取教训,绝不再犯。
来源: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