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把设计关 防患于未然
案例分析:
2005年9月8日,我站管理二科检查人员对南汇区某小区二期4号楼的设计图纸进行了检查。现将工程概况、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分析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汇某小区二期(商住房)
建设地点:南汇区惠南镇
工程规模:51800平方米;
总投资额:6190万元
设计周期:150天;
设计费:232万元;
建设单位: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某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违规事实
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具体违规事实为:
1. 高层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隔墙上开门时,未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与楼层公用楼梯间分开。
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中6.2.8第一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2. 底层会所室内最远点至房门的距离超过22米,且设计中无喷淋系统。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中5.3.8第一、三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该设计单位的上述违规事实违反了《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该设计单位的上述违规事实所对应的处罚依据为《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勘察、设计和监理任务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由于勘察、设计原因或者监理过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由市建委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承接业务许可证的处理。
处罚决定:对设计单位处罚1万元,并责令改正。
点评:
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得当。
在罚则《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中有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由市建委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承接业务许可证的处理。
鉴于该项目未开工,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采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理,但该设计有多处不符合要求,故取罚款的上限1万元,并责令其改正。
设计单位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从中吸取教训。同时举一反三,对其他单体的设计图纸进行检查、改正,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重视。
我站管理二科的检查人员,通过对设计图纸的检查,紧把设计关,把安全质量事故防患于未然。
案例分析:
2006年1月18日,总站查处一科检查人员对某项目2街坊A标段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工程概况、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分析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某项目2街坊A标段工程
建设地址:闵行区
建筑面积:51013.25平方米;
结构层数:框剪混合 5~14层;
中标价:5468.3283万元
施工单位: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市某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二、违规事实
检查人员于2006年1月18日,在现场发现有一批山东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炉号为Y052-20547,重量为2911 kg的Φ25mm热轧带肋钢筋,未按规定进行力学性能的质量检验,并已部分用于10#楼屋面砼构架施工中。
监理单位对所用钢筋虽口头提出复试要求,但事后未认真监督、检查落实,也未发现该批钢筋被部分使用。
以上事实施工单位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监理单位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上述违规事实中,施工单位所对应的处罚依据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所对应的处罚依据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对施工单位处罚2万元,并责令改正。
对监理单位处罚1万元,并责令改正。
点评:
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得当。
此案件中,施工单位明知钢筋进场要复试,但未按规定进行复试,且未报监理审验。监理口头督促下,仍不复试,故负主要责任,处罚2万元,并责令改正。
监理单位虽发出口头督促,但未开具书面的联系单,事后也未将该批钢筋列入跟踪监督对象,造成被部分使用,故仍需负次要责任,处罚1万元,并责令改正。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从中吸取教训,将加强对建材的管理。
对于未复试但已使用于10#楼屋面砼构架的钢筋,因取样检测结果合格,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该部位砼不予处理。
来源:督查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