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建材关 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

案例分析:

  2006年1月18日,总站查处一科检查人员对某项目2街坊A标段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工程概况、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分析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某项目2街坊A标段工程

建设地址:闵行区

建筑面积:51013.25平方米;

结构层数:框剪混合 5~14层;

中标价:5468.3283万元

 

二、违规事实

检查人员于2006年1月18日,在现场发现有一批山东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炉号为Y052-20547,重量为2911 kg的Φ25mm热轧带肋钢筋,未按规定进行力学性能的质量检验,并已部分用于10#楼屋面砼构架施工中。

监理单位对所用钢筋虽口头提出复试要求,但事后未认真监督、检查落实,也未发现该批钢筋被部分使用。

以上事实施工单位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监理单位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上述违规事实中,施工单位所对应的处罚依据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所对应的处罚依据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对施工单位处罚2万元,并责令改正。

对监理单位处罚1万元,并责令改正。

 

点评:

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得当。

此案件中,施工单位明知钢筋进场要复试,但未按规定进行复试,且未报监理审验。监理口头督促下,仍不复试,故负主要责任,处罚2万元,并责令改正。

监理单位虽发出口头督促,但未开具书面的联系单,事后也未将该批钢筋列入跟踪监督对象,造成被部分使用,故仍需负次要责任,处罚1万元,并责令改正。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从中吸取教训,将加强对建材的管理。

对于未复试但已使用于10#楼屋面砼构架的钢筋,因取样检测结果合格,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该部位砼不予处理。

 


来源:督查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