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停车场改建工程
案例分析:
2005年11月9日,我站材料科检查人员对某停车场改建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工程概况、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分析如下:
一、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一:施工单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钢筋
施工单位于2005年3月31日、9月10日和9月30日自行采购进场Φ12、Φ14、Φ20、Φ25mm热轧带肋钢筋,共169.485吨,已全部用于车库、南楼、东楼基础及主体结构中。这些热轧带肋钢筋的生产单位为霸州市东升轧钢厂、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宜昌市八一福龙钢铁有限公司,均无生产许可证。
监理单位对所用钢筋未认真监督、检查。
以上事实施工单位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规定。
监理单位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规定。
违规事实二: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混凝土未留置试块
施工单位于200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浇捣车库基础、一层柱、上跑道等主体结构,使用C30混凝土97立方米和C40混凝土90立方米时未留置试块。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未认真监督、检查。
以上事实施工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规定,施工人员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现场取样、送检。
监理单位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同上)。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违规事实一中,施工单位所对应的处罚依据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采购无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监理单位所对应的处罚依据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事实二中,施工单位所对应的处罚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所对应的处罚依据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同上)。
处罚决定:对施工单位处罚12万元,并责令改正。
对监理单位处罚2万元,并责令改正。
点评:
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得当。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从中吸取教训,对建材管理引起重视,举一反三。针对前述违规行为,我站材料科检查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鉴于未对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监督部门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了教育,不予追究。我站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引起参建各方重视,达到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