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重大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的力度。为此,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建质安函[2006]135号),就如何学习、宣传、贯彻修正案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提出对在安全生产领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依法处分的规定,是追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部重要规章。
望认真学习上述2个文件,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尤其是在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中,要追究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行政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