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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

  《建筑法》规定: “作业人员有权利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和控告。”
  国家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四期”保护(“四期”是指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由于女职工生理的特殊性,所以不得安排在“四期”内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