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9]第127号

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信息采集及调查的通知

 

各区县(专业)安监站: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信息的采集的调查,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所属安监站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具工地全面停工单,依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见附件)采集事故现场信息和进行调查,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规定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应将采集的信息输入至市建筑建材管理系统(事故管理部分);

  3、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市安质监总站将派员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检查,对信息表进行复核,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应派员提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及事故工地的监督记录、整改单、暂缓单、事故照片等资料;

  4、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应向安质监总站移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案卷;

  5、安监站在确认事故责任单位的证书已交给总站审查后,方可开具事故工地的复工单。

  附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