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10]17号
关于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泥和矿粉混淆拌制混凝土质量事故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2009年12月,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错将矿粉作为水泥拌制混凝土并运往工地浇筑的严重质量事故,市安质监总站组织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将事故的原因及处理通报如下:
一、质量事故概况
2009年12月25日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向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455.6吨水泥,由于水泥供应商的失误,当天所送的水泥中有二车矿粉(约70吨)误当水泥送到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
该二车矿粉于12月25日下午进场,数量约70吨。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进货验收时仅经送水泥驾驶员确认,将二车矿粉误作水泥送入了该公司的1#拌机3#水泥筒仓,并于12月26日生产拌制混凝土。该二车混入水泥筒仓的矿粉所生产的混凝土涉及本市5个建设工程。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单位
1、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质量保证体系严重缺失,管理制度失控。在原材料进货检验核对规格品种的过程中,质量检查形同虚设,出现重大失责。公司司磅员在发现送货单不是水泥的重大问题发生时,只是通过与送货司机确认,而未将此重大问题向公司汇报就擅自将原材料打入水泥库中,导致了矿粉打入水泥库从而引发生产的混凝土强度严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严重质量事故发生.
2、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混乱,材料把关失控。在水泥提货时未核对其规格品种,将矿粉误作水泥送入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从而引发严重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1、对本起严重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
(1)给予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规定对该单位实施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责成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总经理陈祖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材料部部长朱湧华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司磅员胡晓晖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4)将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记入质量不良诚信档案;
(5)责成上海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面整顿三个月,届时由总站组织复查,视复查情况再作处理。
2、对本起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
(1)给予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责成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对副总经理余忠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销售部经理助理邵大伟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对驾驶员洪训松、罗太军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3)将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记入质量不良诚信档案。
四、下阶段工作要求
1、对本起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工程由相关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跟踪监督,彻底消除隐患。
2、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质量责任。
3、全市质监系统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混凝土搅拌企业原材料配合比实施监督抽检,对预拌混凝土实施施工现场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不合格给予全市曝光,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