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10〕461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明确行政处罚的考核内容,促进严格、文明和公正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两级建筑建材业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工作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考核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和区县建筑建材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实施行政处罚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建立和落实行政处罚考核办法,明确立案、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和案件资料归档等管理办法。

  第七条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执法证发放相结合制度。市建管办、市建材办负责业务培训工作,每年确定业务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和统一考试。

  第八条建立定期的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例会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例会要求,完成工作总结、交流和调研等工作。

  第九条建立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的受理、相关证据材料的保存和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电脑处理和生成,并依据归档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案卷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要件。

  (一)处罚实施主体;

  (二)执法依据;

  (三)违法事实;

  (四)处罚程序;

  (五)法律文书制作。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履行执法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越权执法;

  (二)截留罚没款;

  (三)野蛮执法,打击报复对象;

  (四)利用职权为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或者以情代法;

  (五)利用职权索要财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执法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案件事实,避重就轻,欺上瞒下,知情不报;

  (七)以任何理由对违法行为不作为。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外借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建立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据《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考核工作,由市建管办、市建材办在当年11月至1 2月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采用听取汇报、抽查、调阅执法案卷、开展问卷调查和核对有关文件材料等方法。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评分,发现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执法人员不具有法定资格的,总体考核不得分。

  考核分实行在总分值内扣分累进制,扣分不受单项分值限制。

  第十六条考核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列,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8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于表彰和奖励;对行政处罚考核办法不落实、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考核内容,市建管办、市建材办可以根据年度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并作应用性解释。

  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考核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